2018年6月15日 星期五

週日早謀殺案

類型:犯罪 / 記錄
發行年代:2001
導演:Jean-Xavier de Lestrade
其他影片別名:Murder on a Sunday Morning (International: English title) ()
片長:111
國家/地區:法國 / 美國
對白語言:英語 
混音:Stereo
上映日期:美國:2001-09-14 / 法國:2003-02-26

這不是非常複雜的案件。事情發生在2000年5月7日,一個安靜星期日的清晨。美國佛羅里達州的傑克遜維爾市,在雷瑪達旅館前,突然傳來一聲槍響。員警趕來,見一位外地老年旅客傑姆斯.斯坦芬先生,正萬分悲痛地守著妻子。他的老伴,64歲的瑪麗.安.斯坦芬,仰面朝天倒在血泊裏。一顆近距離發出的子彈,從眼窩附近射入頭顱,她已經氣絕身亡。
  
  謀殺大約發生在早上七點,斯坦芬先生和妻子在旅館餐廳吃完早飯,正端著咖啡走向自己的房間。據斯坦芬先生回憶,他看到一個年輕黑人,劈手奪了他妻子掛在肩上的小包,朝她開了致命的一槍。斯坦芬先生站在妻子身邊,不僅和兇手也打了照面,還目睹了全過程,應有充分時間記住兇手的面容。所以,他成為整個案子最重要的人證。
  
  根據斯坦芬先生描述,兇手年齡估計在20到25歲之間,6英尺高,著深色T恤衫,短褲,還戴著一個釣魚人常戴的帽子。
  
  這是動機明確的搶劫殺人,又有人證,案子本身不複雜。
  
  佛羅里達州氣候溫暖,有漫長的海岸線,幾乎是中國廣東省的翻版。它的海岸旅遊開發很充分,經常是國內旅遊者度假的首選。北方的退休老人,只要可能,幾乎都如候鳥一般,冬天就飛往那裏,一住就是幾個月。旅遊業是佛州最重要的收入之一。保障旅遊者的安全自然就成為頭等大事。出了這樣謀殺旅客的大案,治安警察必須快速破案的壓力可想而知。負責刑事偵察的員警,就從旅館附近開始,根據目擊者描述,尋找可能的嫌疑者。
  
  就這樣,案發不久,大約不到九點,兩個治安警察遇到了正在附近街上行走的黑人少年,布蘭登.巴特勒。他就住在這一帶。布蘭登還個高中生,但是個頭挺高,還挺壯實。他戴著眼鏡,顯得沉穩,說是看上去象二十歲,也能叫人信了。
  
  布蘭登被員警攔下來。攔住他並沒有任何別的理由,唯一的理由是兇手是個黑人青年,而他也是。一開始員警很客氣,畢竟他們沒有任何證據,不過是想在這個青年身上碰碰破案的運氣。15歲的布蘭登沒有經驗,同意跟他們走一趟。他先被帶往旅館,讓謀殺目擊者試認。75歲的斯坦芬先生一看到布蘭登就立即確認:這就是他所看到的兇手。老先生說了一句話,後來被檢方在法庭上再三引用。他說:“我確信就是這個人殺害了我的妻子。我不會讓一個無辜者坐牢。”於是,布蘭登被帶到警察局,幾個小時之後,根據他簽字的完整坦白書,他被以搶劫謀殺罪名正式逮捕。由於罪行的性質危險度高,此類案子,法官照例都不會容許嫌犯交保候審。所以,15歲的布蘭登,從那天開始,就蹲上監獄了。
  
  布蘭登生長在一個普通黑人家庭,並不富裕,可是家庭和睦、宗教氣氛濃厚。這個案子和辛普森案有一個很大的不同,就是被告沒有錢去請大牌律師。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法律,他可以得到一個免費的“公共律師”。公共律師收入不高,是納稅人交的稅金支付它們的工資。根據“便宜沒好貨”的通則,也有很多人懷疑公共律師的素質是否可靠。
  
  反正,這個案子就這麼落到了當地公共律師派屈克.麥克吉尼斯和安.芬奈爾手裏。
  
  誰也沒有注意到,在傑克遜維爾街頭,還晃蕩著兩個法國人。他們不是輕鬆的旅遊者,而是兩個電影人,導演Jean Xavier De Lestrade 和製片人Denis Poncet。他們來到美國,是想以電影作為手段,進行一項跨國研究。通過拍攝案例,找出美、法兩個國家在司法制度上的差異。天曉得他們怎麼會恰好在這個時候來到這個並不起眼的城市,活象是上帝派來的一樣。
  
  拍片子總要找個有意思的故事,作研究也要找個有代表性的案子。可是一開始,他們一無所獲。他們穩住神兒,不久,在法庭約見律師的時候,遇到了還未正式開審的布蘭登。這個案子吸引了他們的注意力。事後導演回憶說:“布蘭登.巴特勒的表情對我來說是奇特的。他似乎完全失落了。他的目光一直在尋找著那天並不在場的父母。那時,我一點不知道他是否有罪。可是,我很想拍攝他走向審判結果的過程。”
  
  經過一番努力,法庭批准他們拍攝律師工作和庭審。這就是我們看到的這個片子的來歷。
  
  麥克吉尼斯律師是一個年近五十歲的“老槍”,幾乎是煙頭接煙尾地抽著。他說,他的工作一直就是為謀殺案的嫌犯作辯護。這個案子和辛普森案在開端處有其相似的地方,就是看上去被告已經沒戲了。
  儘管後來律師表示,這樣的案子根本不應該開審。可在我看來,根據現有的證據,大陪審團讓它進入審理程式,幾乎是必然的。
  
  公共律師並不象私人律師那樣,掙著天文數字的訴訟費。麥克吉尼斯律師在接手這個案子之後,並不馬虎。他仔細看了案卷,感覺“越來越憤怒”,顯得鬥志昂揚。他作了大量審前調查。正式開審,已經是案發半年之後的秋季了。
  
  在審判之前,布蘭登的一家手拉著手,一起在低頭祈禱:主啊!感謝你讓麥克吉尼斯律師來幫助我們,他是一個了不起的律師。主啊,我們以你的聖名信任他,阿門!這真是很經典的美國民眾的生活場景。攝影師在拍攝的時候,一定很興奮。因為,這樣的場景在他們的家鄉法國,已經相當罕見了。
  
  第一個證人是刑偵員警威廉。他主持了目擊者指認過程,也是第一個在警察局訊問布蘭登的警官。檢察官通過詢問,向陪審團展示了威廉老資格的職業經歷,潛臺詞就是:這樣的專業偵探,辦案過程不會違反程式,得出偵訊結果應該是正確的。
  
  辯護律師卻通過詢問,試圖讓陪審員瞭解:事實並非如此。被告初審中,陳述自己在案發時間在家,九點遇上員警時是剛出門。而作為專業刑偵人員的威廉警官,沒有做進一步核實。他沒有去向布蘭登的父母調查,兒子當時是否在家;沒有去向周圍的鄰居調查,他們是否看到布蘭登出門,在什麼時間。他雖然依據法律,答應為布蘭登安排一個公共律師,卻沒有馬上去做。第一場交鋒之後,感覺這個不用花錢的公共律師還不錯。
  
  第二個證人是應辯方要求出庭的。那是個撿易開罐的老人,名叫史迪文。在案發第二天早上,他順大街開著車,在垃圾箱找易開罐。那一天他有了意外收穫--一個女士的小挎包。打開一看,裏面身份證等等一應俱全。傑克遜維爾不算是大城市,謀殺案早已通過電視傳得家喻戶曉。他馬上悟到,這就是謀殺案的罪證。他給員警打了個電話,認為自己做了件好事。可他做夢也沒想到,員警又來找他。開口就說:“小子,槍呢?”態度極惡劣。
  
  老人氣糊塗了,說,“我沒見到槍,你想搜查就搜查,可我沒拿什麼槍。”按法律規定,沒有法院開的搜查證,員警不能搜查,把員警拒之門外是你的權利。可是,假如你自己同意被搜查,那是你主動放棄權利。結果,員警並沒有搜查,好象詐一下沒詐出來,也就算了。
  
  麥克吉尼斯律師通過提問,讓老人講述了自己的遭遇。他想通過老人的證詞,讓陪審員看到辦案員警有誣陷傾向。不僅如此,他還注意到,老人撿出物證的垃圾箱,距作案現場有20分鐘車程。對於沒有汽車的布蘭登,那是很遠的距離。而布蘭登是在案發後九十分鐘內,在案發地附近被截留的。九十分鐘要跑這麼個來回不是做不到,卻也不輕鬆。律師還指出,從案發現場過來,有上千個垃圾桶,作案人偏偏扔在這裏,可能有特別原因。他指出,那個垃圾桶附近是毒販出沒的貧民區,暗示員警沒有在當地作應有的偵察。他還指出,這樣的有蓋垃圾桶,必須用手打開蓋子才能扔東西,而刑偵人員甚至沒有來採集指紋,很可能因此喪失了真正的破案機會。
  
  律師做得不錯,可是,這只是週邊的迂回。看到這裏,我不由地想,這個案子之所以會立案開審,關鍵是有了人證和嫌犯的認罪書。假如律師在這兩點上沒有突破,還是不能直穿核心,贏得突破。所以,進入核心證據的辯論才是要緊的。
  
  破案的第一個關鍵是人證。斯坦芬先生一口咬定,他看到的兇手就是被告,沒有猶豫,也再沒有改過口。這一點幾乎無法再展開討論。被告律師只能指出,斯坦芬先生第一眼看到被告說“就是他”的時候,他們之間的距離還相當遠,不足確認。可是,老先生當時也馬上表示,他還要走近些再次確認,然後,他和被告幾乎是面對面,仍然認定了被告正是兇手。
  
  破案的第二個關鍵是被告的認罪書。在這裏出現了嚴重的爭執。在法庭上,有關被告的認罪過程,檢辯雙方的證人,出現了兩套斷然相反、卻又都能自圓其說的證詞。
  
  檢方的主要證人之一,是地方治安警察刑偵部的邁可.格魯夫。在法庭上,他是這樣描述布蘭登的認罪過程的:
  
  邁可.格魯夫走進審訊室的時候,布蘭登對他說:“天哪,我真是很高興能看到你”。格魯夫於是問道:“那是一個意外吧?”
  布蘭登點點頭說:“是。我並不是有意要向受害者開槍”。說著,他擁抱著格魯夫偵探,哭了起來。格魯夫回抱了他。布蘭登還說,受害者曾經對他惡眼相向。
  
  格魯夫接著作證說:“都說到這個份上了,我就湊在他耳邊問:‘你為什麼要槍殺這位女士?’他回答說:‘我並不想傷害任何人,我只是要她的手提包。’他還說我把槍給扔了,卻忘扔了在哪里。我再追問兇器,他說放在一輛18輪大卡車後面了。我對他說,我很感謝他的合作,可我不相信他是把槍放在什麼卡車後面了。他這才說,我把槍扔在林子裏了”。他們於是帶嫌犯去林子裏找搶。但沒有找到。
  
  檢察官通過詢問,讓格魯夫偵探有機會堅決地否認自己違法逼供。被告律師則竭力想誘使他在法庭上承認自己撒謊,卻沒有成功。律師只能向陪審團暗示,這是個體重240磅的前運動員,假如他攻擊嫌犯,將是很嚴重的傷害。這樣的暗示受到檢察官的當庭反對。
  
  律師曾經指出,布蘭登是戴著手銬被帶往林子裏的,假如他受到攻擊,他無法反抗。格魯夫偵探馬上堅決地說,我不會容許任何人攻擊他。言下之意,他本人就更不會攻擊被告了。看得出,這是一個老資格的警官,作證時言辭懇切,應付得滴水不漏。
  
  其後,作認罪筆錄的戴尼爾警官在法庭作證。他講述的也是被告知罪認罪、自己陳述罪行的故事,和格魯夫偵探講述的情況完全契合。律師能夠向陪審團指出的是,以第一人稱書寫的認罪書,只是戴尼爾警官的筆錄,只有一個簽名是被告的手筆。認罪書上“認下”的“罪行”,很可能是作筆錄的警官自己的任意發揮。
  
  然而,這並不就能逆轉形勢。正如戴尼爾警官所說,大量的嫌犯文化水平很低,不能寫,或是懶得自己寫。他經常作代錄,這並不違反法律程式。他坦率承認,筆錄是按著他自己的習慣用詞做的,但他強調自己依據了被告陳述的事實。最後他按照程式,向被告宣讀全文。被告同意,才簽了字的。
  
  以上是警方的證詞。
  
  辯方的主要證人,是被告布蘭登自己。他在法庭上作證說:
  
  在見到邁可.格魯夫的時候,他從來沒有說過,他很高興見到這位員警。他說格魯夫偵探一開始對他談體育運動,態度還好。可在他否認殺人之後,格魯夫偵探開始用手指戳點他的胸部,說:“你這樣的黑鬼總是叫我上火。”然後,在黃昏時分,他被幾名員警帶到林子裏。其他人停在中途,而邁可.格魯夫,獨自把他帶往林子深處。
  
  據布蘭登回憶,格魯夫偵探兩次拳擊了他的腹部,他被打得跪在地上。然後邁可.格魯夫揪住他的襯衫拖起來,又在他的左眼打了一拳。他倒退了兩三步,哭了。他被帶回警察局,戴尼爾警官拿出一張紙,開始替他寫認罪書。寫完要他簽字,還按著自己的手槍威脅說,不簽要打死他。戴尼爾警官又打了他,使他一度短暫失去知覺。於是,他在警方寫好的認罪書上簽了字。
  
  這一段證詞詢問,辯方安排由安.芬奈爾律師主持。這樣的安排大概不是隨意的。芬奈爾是一名性情溫和的中年女律師,她做這個城市的公共律師已經23年了。當她在詢問布蘭登遭遇的時候,她的態度和口氣,時時在向陪審員們傳達對被告的深切同情。
  最後,她要求布蘭登當庭直接回答,他究竟是否殺了人。布蘭登清楚地回答:沒有。我從來沒有去過那個旅館。
  
  這段作證,辯方律師和證人的配合十分出色。
  
  這就是有關“被告認罪”的兩套完全不同的說法,當然可以把陪審員引向完全相反的判斷。辯方的進一步證據,是辯方為布蘭登拍的照片。在照片上,他左眼下的臉部腫起了一塊。這當然可以看作是對警方逼供提供的物證。
  
  可布蘭登是黑人,瘀血造成的膚色改變,在照片上並不明顯。布蘭登是圓圓的臉,在照片上,能夠看出腫脹,卻並不非常嚴重。假如從相反的角度去想,一方面,照片上的傷害程度,與被告描述的攻擊強度似乎並不完全相符。更進一步推理的話,自傷就也是一種可能。是否任何嫌犯,只要找機會給自己一個自傷,比如在監房裏悄悄往自己臉上擂上一拳,就可以反控警方刑訊逼供、逃避懲罰?
  
  必須指出的是,有很多人相信格魯夫警官的證詞。當然,信任來自于他看上去聰明、和善。他和父親都是這個城市的地方治安警察。所謂地方治安警察,是通過選舉產生的。是社區民眾推舉信得過的人,出來為大家維持治安的。因此可見,這個家庭在當地是受到大家尊重的。針對這個案子,他的可信度還來自另一個理由:這位被指控為以“黑鬼”辱駡被告、毆打被告的格魯夫警官,和被告一樣,也是一名黑人。
  
  辯方的另一個證人是被告的母親。她的證詞關鍵是所謂的“不在現場證明”。她作證說,自己在七點左右起床,然後,她在家裏兩次看到布蘭登。以期證明案發時被告在家,而不在作案現場。可是一方面,她對時間的判斷,只是自己的起床習慣,並沒有看鐘錶確定。另一方面,她提到兩次看到被告,但在這兩次其間,還是有一段缺乏證人、證明布蘭登“不在現場”的時間。
  
  被告母親還作證說,自己第一次去探監,是案發當晚,孩子一見到她,就哭著對她說:“媽媽,我沒乾過,我沒乾過!可因為他們讓我簽了那張紙,我要在這個地方待一輩子了!”她說著,忍不住開始擦眼淚,布蘭登也在下面流淚。場面很打動人,可是,陪審員在法庭上永遠是帶著疑問的:作為母親,她自然有強烈的救孩子的願望,她的“不在現場”證明,是不是可靠呢?
  
  在證人全部作證結束的時候,是最後的結辯。在結辯中,州檢察官海利.肖斯坦女士對陪審團逐條駁斥了辯方的證據。她指出,辯方說是幾名員警合夥毆打陷害一個15歲的孩子,這種聳人聽聞的員警陰謀論是根本不足為信的。假如你們相信這種說法。那麼,我建議你們在審判一結束就應該去打電話,通知聯邦調查局,通知媒體等等,因為這是可怕的嚴重罪行。她還向陪審團出示了一張黑白照片,這是在被告認罪之後,由警方拍的例行照片。照片放得不算大,在這張照片上,似乎並不能看出被告有傷。檢察官最後提醒陪審員們:你們應該再想想,這個案子是有人證的,目睹謀殺的斯坦芬先生指證了被告。僅人證這一項,我們就已經有了超越“合理懷疑”的確鑿證據。
  
  辯護律師麥克吉尼斯的結辯,風格完全不同,一開始就上升到“理論高度”。他的第一句話是:“溫斯頓.邱吉爾經常說,在執行刑事法時,員警所採取的方式,決定了一個國家的文明水平。”然後,他警告陪審團,這個城市的執法員警出了問題:“我們的麻煩大了”!他指出,在案發之後,員警有許多取證的事情可做,可是,他們什麼也不做,“就知道滿大街去找黑人”。他問陪審團,你們難道會對這樣的“證據”感到滿意嗎?他重複了被告在證詞中講述的員警逼供的情節,再次出示了布蘭登帶傷的局部臉部的彩色大照片。在結束的時候,他警告陪審員們:真正的罪犯仍然逍遙法外,因為員警失職。










真的是很棒很棒的一部紀錄片,平實報導但卻相當有技巧,一個15歲的黑人小孩,被這堆爛警察陷害,還好這世界還有正義,這個導演做了非常棒的旁觀報導,也把身為父母對發生這樣事情的傷痛和無助,只因為這些警察不盡責,就可以把一個敦厚老實的孩子幾乎毀掉一生前途,也因為這整個紀錄片的過程,我相信會讓所有參與這過程的任何一個人都更審慎.而最後也還給整個事件一個公道.我想這是作為影像傳播者,一個很大的功德..喚起關注,還原真相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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